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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后教育
在职职工教育
- 作者:秦楠
- 摄影:
- 来源: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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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14-05-05 ]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程序
一、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1. 下达上级主管部门精神,关于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条件与要求。
2.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将申报要求告之每一位申报者。
3. 网上审核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情况,然后上报上海市卫生局科教处。
4. 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标情况告之项目负责人。
5.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公布情况,草拟学习班通知,经教育科审核后,正式打印并发放。
6. 参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报到工作,并做好登记工作。
7. 安排会场,组织开幕式,集体摄影留念等。
8. 通知项目负责人出考卷,负责复印及监考工作。
9. 负责所有学员的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书写及发放工作。
10. 通知项目负责人填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及项目情况总结(二星期内完成)。
11. 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信息的输入,生成学员列表及执行情况汇总表。
12. 网上备案项目的申报工作(cmegsb.cma.org.cn),上海市继续教育办公室:63012355。
二、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
1.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培训工作,每年对新晋升中级职称的医师进行培训,将实施细则及规定发放给每位对象。
2. 全院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师每人一册上海市人事局发放《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由教育科负责统一保管。
3. I类学分获取者:
(1)凡参加外院及本院举办的学习班,需填写《眼耳鼻喉科医院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班审批表》,经科室、教育科审批后同意方可参加。
(2)学习班结束后必须将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原件交教育科,以便登记及验证。
4. II类学分的获取者:
(1)医院举办继续医学教育讲座,由教育科组织并负责登记,每次授予0.5学分
(2)科级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讲座,由各科室登分员填写《眼耳鼻候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申报表》,上报教育科经审核同意后,由各科室登分员负责登记,每次授予0.2学分
(3)参加上海市医学会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讲座必须购买上海市医学会继续教育部发行的《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册》,方可获取上海市医学会授予的学分,年底前交教育科,由教育科统一登记。
(4)其他II类学分获取如发表论著、论文及科研立项等由教育科根据发表论文情况及课题中标情况按等级授予不同学分。
5. 每年1月上海市卫生局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验证:由各科室登分员负责将各科室继续教育对象参加活动的次数进行统计登分后交教育科;教育科负责将每位参加医学会、院级讲座的学分,发表论著、论文、科研立项学分及I类学分等登记在上海市人事局发放的《继续医学教育证书》上,并对II类学分进行严格审核后,报上海市卫生局进行I类学分的验证。
6. 每年7~8月上海市卫生局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验证,查验历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完成情况及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完成情况。
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申报表
耳鼻喉科 (何培杰) 检验科(曹文俊)
眼科(王嘉健) 放疗科(杨钢)
放射科 (包兵) 病理科(李诗敏)
麻醉科(蔡一蓉) 药剂科(谭明)
激光科(仇荣星) 口腔科(苏怡)
整形科(郭英)
关于职工业余学习的若干规定
为提高我院职工的学历层次,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适应形势需要,现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制定如下规定:
(一) 报考业余学校,应纳入我院工作需要的培训范畴(原则上报考硕士需工作满三年)。
(二) 凡报考各类成人高校学历考试(硕士、本科、大专)者,须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注:医生系职工报学历考试者不适用此规定。
(三) 凡申请报考各类学校者,每年12月底前,由本人至教育科领取业余学习申请表并填写完整,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教育科。经院成人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讨论,报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名,过期不予受理,放下一年度讨论。
(四) 同意报考者,一经录取,全部利用自己业余时间与一切费用自理的原则进行。待学习毕业后,凭毕业证书发给一次性奖励费。
(五) 未经医院同意,报考专业不对口者,毕业后不给予一次性奖励费。
(六) 凡参加为晋升职称而举办的各类应试辅导班,应利用业余时间,其学费全部自理,不予报销。
(七) 技术工人等级考试,全部利用自己业余时间,费用自理。获等级证书后,奖励学费20%,最多不超过1000元。
(八) 岗位需要的短期上岗培训,由科室进行安排,报教育科同意,其学费全部自理,不予报销。
(九) 奖励费发放,在听取本科室意见后,每年成人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讨论一次,在不违反本规定的前提下,硕士生4000元,本科生3000元,大专生2000元。
(十) 毕业后五年内,如本人提出调离医院,退还奖励费和学期期间医院支付的一切费用。
(十一) 毕业实习不能影响正常工作进行。如特殊情况需到外单位实习占用时间的,先请科室提出意见,报院部审批,同意者,国家工资照发,停发院内工资与效益工资,并取消一次性奖励费。
(十二)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条例办,发现违反本条例,全院通报,并扣除当事人当月院内工资与效益工资。
(十三) 文员和导医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十四) 本规定从二○一一年四月起执行,目前已在就读者,按原规定办。
(十五) 解释权归教育科。